第一条 为了提高声像档案工作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
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在学校各种重要工作活动中产生的、具有保存价值的、以磁性材料和感光材料为载体,以声音和影像为主要表现形式,辅以文字说明的新型材料,如相片、录音、录像制品、影视片、光盘等。
第三条 声像档案由校档案馆集中管理,其收集、整理、归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,机关部处和院(系)等单位均要重视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,定期向档案馆移交。
第四条 归档的声像材料应有文字说明,文字说明包括事由、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背景、摄影者六要素。
第五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:
1.上级领导人、社会著名人物到本校视察、指导工作或参加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。
2.重要会议的声像材料。
3.我校领导人和知名人士参加的各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。
4.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。
5.重大工程开工前的原貌、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中的声像材料。
6.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有价值的声像材料。
7.反映学校历史的声像材料。
8.宣传报道学校的声像材料。
9.市级以上奖状、奖旗、奖杯、证书的声像材料。
10.全校各类毕业生集体照片。
11.学生各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。
12.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。
第六条 档案馆对声像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和编目,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,以便保管和利用。
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文字材料的保管期限一致,需长期保管的声像材料,应定期转录复制和数字化处理。
第八条 存放声像档案的库房,应根据其载体材料特性的要求,配置恒温、恒湿及防粘、防磁化等设施。要做到“八防”: 防火、防盗、防光、防尘、防有害生物、防高温、防潮湿、防污染。
第九条 声像档案原件珍贵,且易损坏,为有效保护原件,延长其使用寿命,一般查阅不提供原件。如有需要,由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提供复制件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